羅馬尼亞延長了警報:保持反covid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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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將警報延長 30 天,維持上月底引入的限制。 因此,夜間隔離仍然有效,將繼續只允許持有 COVID-19 數字證書的人在接種疫苗或感染該疾病後進入非必要的商店或商場,以及婚禮或洗禮等私人活動。禁止。 在所有封閉和開放的公共場所,以及在工作和公共交通工具上,都必須佩戴防護口罩。

  • 1. 建議在緊急情況下由縣監察局/布加勒斯特-伊爾福夫維持公共救護車服務和志願服務的業務協調,並由布加勒斯特警察總局/縣監察局協調地方警察警察是在藝術的條件下進行的。 政府緊急法令第 521 號70/2020,經第 179 號法律修訂和完善批准。 2020/XNUMX,隨後進行修訂和完善。

  • 2. 建議保持老年人照料和救助中心、兒童和成人、有殘疾和非殘疾人以及其他弱勢群體的活動的連續性,並有義務建立經縣公共衛生部門批准的員工的工作時間表,分別為布加勒斯特市。

  • 3. 建議維持住宅社會服務提供者根據當地現有流行病學背景並遵守現行勞動立法規則來組織其計劃的義務。 這些服務的活動將按照主管當局製定的防止 SARS-CoV-2 病毒傳播的規則組織和開展。

  • 4. 建議維持所有臨時活動緊急情況業務中心以及國家干預協調和管理中心和縣/布加勒斯特中心的活動的義務。干預的協調和管理。

5. 建議在衛生部長和衛生部長聯合命令確定的條件下,維持在所有封閉和開放的公共場所以及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佩戴防護口罩的義務國內事務。

  • 6、建議在藝術條件下保持隔離檢疫的可能性。 第 7、8、11 和 12 號法律。 136/2020 關於在流行病學和生物風險情況下制定公共衛生領域措施的第 XNUMX/XNUMX 號決議,並在隨後的修訂和完善中重新發布。
  • 7. 建議由公共衛生局、護理和支持人員、在老年人住宿護理和援助中心、兒童和成人住宿中心工作的專家和輔助人員進行每週檢測,無論是否有殘疾,因為以及其他弱勢群體。

  • 8. 建議繼續限制集會、示威、遊行、音樂會、表演、培訓課程、研討會、會議或其他聚會的組織和進行,以及私人活動(婚禮、洗禮、節日聚餐等)的組織,以及在開放或封閉空間舉行的文化、科學、藝術、體育或娛樂活動性質的會議及其在第 9-19 點條件下的行為。

  • 9. 建議保持在體育設施和基地內進行體育訓練活動的可能性,包括在羅馬尼亞組織的訓練營、訓練和體育比賽,只有在青年和體育部長聯合命令確定的條件下,衛生部長。

10. 建議根據青年和體育部長和羅馬尼亞部長的聯合命令確定的條件,在沒有觀眾參與的情況下,可以在羅馬尼亞境內的封閉或開放空間進行體育比賽。健康。

  • 11.建議博物館機構、圖書館、書店、電影院、電影和視聽製作工作室、表演和/或音樂會機構、民間、藝術和工藝學校以及文化活動在密閉空間或僅在條件下開放由文化部長和衛生部長共同命令設立。

  • 12. 建議在第 11 點的條件下,允許在封閉或開放空間內的電影院、表演和/或音樂會場地組織和開展活動,公眾參與最多可達最大容量的 30%的空間和防護面具。 建議僅允許接種過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完成後已過去 10 天的人參與,即在第 15 天至 180 天之間的人在確認 SARS-CoV-2 病毒感染後幾天。

13. 建議根據衛生部長和衛生部長聯合命令制定的健康保護規則,在禮拜場所內外進行包括集體禮拜和祈禱在內的宗教服務活動內政部。

  • 14. 建議根據第 13 點,為了防止 SARS-CoV-2 病毒感染的傳播,只允許根據以下機構制定的健康保護規則組織宗教遊行和/或朝聖活動衛生部長的命令,國家宗教事務秘書處的意見。

  • 15. 建議繼續禁止戶外娛樂和體育活動,但最多 10 人非同居的除外。 建議僅允許接種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完成後 10 天后的人員參與,即在第 15 天至第 180 天之間的人員在確認感染 SARS-CoV-2 病毒後的第 XNUMX 天,根據衛生部長(視情況而定)與青年和體育部長、環境、水利部長的聯合命令確定的條件和森林或農業和農村發展部部長。

16. 建議保持國防、公共秩序和安全領域職責機構的特定活動的組織和開展,在流行病學家的監督下,在露天進行。

  • 17. 建議維持外交領域具體活動的組織和開展,包括駐羅馬尼亞的外交使團總部和領事館,以確保每個參與者至少有 4 平方米的面積和遵守健康保護規則。

  • 18. 建議維持關於組織集會和示威活動的措施,參加人數最多為 100 人,並佩戴防護口罩。 建議僅允許接種過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完成後已過去 10 天的人員參與,即在第 15 至 180 天期間的人員在確認 SARS-CoV-2 病毒感染後。

19. 建議保留最多 20 人參加的集體獵人非洲豬瘟防治許可證。

  • 20. 建議維持 22:00 至 05:00 期間禁止人員外出的禁令,但以下情況除外:
  • a) 出於職業興趣旅行,包括在家庭/住戶與職業活動發生的地點/地點之間往返;
  • b) 不能推遲或遠程進行的醫療援助以及購買藥品的旅行;
  • c) 乘坐飛機、火車、長途汽車或其他客運交通工具的中轉人員或時間間隔與禁運期重疊的人員出差,並可以通過客票或任何其他方式證明的其他支付旅行費用的方式;
  • d) 因正當理由旅行,例如照顧/陪伴兒童、幫助老人、病人或殘疾人或家庭成員死亡;
  • e) 接種過 SARS-CoV-2 病毒疫苗的人員以及自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完成後已過去 10 天的人員的流動情況,分別是確認後第 15 天至第 180 天期間的人員的流動情況感染 SARS-CoV-2 病毒,並通過歐盟的 COVID-19 數字證書或紙質或電子格式的文件證明符合這些條件,證明疫苗接種或存在陽性抗原測試或 RT -過去 2 天內 SARS-CoV-180 的 PCR。

  • 21. 建議在核實職業興趣搬家的原因時,在第 20 點信中提供a) 應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提供服務卡或雇主簽發的證明或自行負責的聲明的人員,提前完成。

  • 22. 建議在核實個人利益搬家原因時,在第20點信中提供b) -d),應主管當局工作人員的要求,提交事先完成的自行負責的聲明的人員。
  • 23. 建議第 21 點和第 22 點規定的自我聲明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家庭/工作地點的地址、旅行原因、完成日期和簽名。
  • 24. 建議保持國家應急委員會的權限,以採取措施暫停航空經濟運營商往返於高流行病風險國家的航班,這些措施是根據國家應急委員會關於國家研究所提案的決定而設立的公共衛生部。

  • 25. 建議以下類別的航班免於第 24 點的規定:
  • a) 使用國家航空器執行;
  • b) 貨物和/或信件的運輸;
  • c) 人道主義或提供緊急醫療服務;
  • d) 應羅馬尼亞公共當局的要求,在緊急情況下進行搜救或乾預;
  • e) 應在羅馬尼亞設立的經濟運營商的要求,運送技術干預小組;
  • f) 非商業技術著陸;
  • g) 飛機定位,無商業渡輪貨物;
  • h) 在航空器上進行工作的技術;
  • i) 由持有符合歐盟規定的運營許可證的航空承運人通過不定期航班(包機)進行,用於運輸季節性工人或將外國國民從羅馬尼亞遣返到其他國家,並經歐盟批准羅馬尼亞民航局和目的地國主管當局;
  • j) 經羅馬尼亞民航局批准,由持有符合歐盟規定的運營許可證的航空承運人通過不定期航班(包機)從其他國家飛往羅馬尼亞,以遣返羅馬尼亞公民,根據內政部和外交部的協議;
  • k) 由持有符合歐盟規定的運營許可證的航空承運人,通過不定期航班(包機)進行,用於運輸附件第 3 號規定的運輸部門的工人。 2020 關於根據邊境管理措施指南實施綠色通道以保護健康和確保基本商品和服務供應的通訊 - C (1897) 23.03.2020,從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從羅馬尼亞到其他州和其他州經羅馬尼亞民用航空當局和目的地國主管當局批准,飛往羅馬尼亞。

26. 建議根據現行規定維持對道路客運的臨時服務禁令,並補充定期旅行,以便參加宗教遊行和/或前往這些活動地點的朝聖發生。

  • 27. 建議保持暫時關閉全部或部分下列州過境點:
  • 27.1 在羅馬尼亞-匈牙利邊境:Carei,Satu Mare 縣。
  • 27.2 在羅馬尼亞-保加利亞邊境:
  • 2.a) 康斯坦察縣利普尼察;
  • 2.b) 康斯坦察縣多布羅米爾。
  • 28. 建議與從事食品和/或酒精和非酒精飲料的製備、營銷和消費的經濟經營者的公眾活動,如餐館和咖啡館、建築物內和露台上,以及那些在 50-0500 的時間間隔內,安排在旅館、寄宿公寓或其他住宿單位的內部,以及它們的露台上,最多允許空間最大容量的 2100%。 建議僅允許接種過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完成後已過去 10 天的人參與,即在第 15 天至 180 天之間的人在確認 SARS-CoV-2 病毒感染後幾天。

  • 29. 建議第 28 點規定的措施也適用於在有屋頂、天花板或天花板的封閉公共場所從事食品和/或酒精和非酒精飲料的製備、營銷和消費的經濟經營者,以及至少由兩堵牆分隔,無論其性質或臨時或永久性質如何。

30. 如果第 28 和 29 點所指的經濟經營者的活動受到限製或關閉,則應限製或關閉不在這些場所消費的食品和酒精和非酒精飲料的製備和營銷。允許。

  • 31. 建議根據衛生部長、衛生部長聯合命令制定的健康保護措施,允許在專門設計的戶外空間製備、銷售和消費食品以及酒精和非酒精飲料。經濟、創業和旅遊,國家衛生獸醫和食品安全局局長。 建議在建築物外專門設計的空間內消費食物以及酒精和非酒精飲料,僅適用於已接種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完成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後 10 天的人員在戶外,分別為確認感染 SARS-CoV-15 病毒後第 180 天至第 2 天期間的人。

  • 32. 建議僅允許已接種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完成完整疫苗接種計劃 10 天后的人,即那些在確認 SARSCoV15 病毒感染後的第 180 天到第 2 天之間。 如果設置了進出購物中心和公園的專用和受控顏色,則建議該措施不適用於前往疫苗接種中心接種一劑疫苗的人員。

  • 33. 建議除第 32 點關於在購物中心和公園運營的社區公共服務外,允許 SARSCoV-2 病毒感染 RT-PCR 檢測結果不超過 72 小時或對 SARS-CoV-2 病毒感染進行快速抗原檢測的認證陰性結果不超過 48 小時,並通過提供信函或電子格式的支持文件證明為此目的的旅行。

  • 34. 建議僅允許接種了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 10 天以來已過去完成完整的疫苗接種,即確認感染 SARS-CoV-15 病毒後第 180 天到第 2 天之間的人。 建議該措施不適用於位於購物中心和公園外的製藥單位以及加油站。

  • 35. 建議僅允許接種過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完成後已過去 10 天的人員(即處於此期間的人員)在旅遊接待設施住宿確認感染 SARS-CoV-15 病毒後第 180 天至第 2 天。

36. 建議維持對酒吧、俱樂部和迪斯科舞廳的禁令。

  • 37. 建議在封閉和/或開放空間、公共和/或私人場所(包括購物中心和公園內)開展貿易/服務活動的經濟運營商在 0500-2100 時間間隔內組織和開展活動。

  • 38. 建議除第 37 點的規定外,在 2100-0500 時間間隔內,經濟經營者只能與有送貨上門活動的經濟經營者相關。

  • 39. 作為第 37 點規定的例外,在 2100 和 0500 之間,製藥機構、加油站、從事送貨上門活動的經濟運營商以及人員和貨物公路運輸領域的經濟運營商在正常工作制度下開展活動,遵守衛生保護規範。

  • 40. 建議繼續按照與公共區域、設備、交通工具和飛機的衛生和消毒、機場和飛機內的程序和協議、機場行為規則有關的措施和限制進行航空運輸根據運輸和基礎設施部長、衛生部長和內政部長。

  • 41.建議鐵路運輸繼續按照車站、車站、車站或停靠點公共區域的衛生和消毒、列車設備和配件、車站、車站、車站內的程序和協議的措施和限制進行。或停靠點,還包括貨車和火車內部、機車車輛的程度和占用、工作人員和乘客的行為規則以及通知工作人員和乘客,以防止乘客和工作人員受到污染鐵路運輸領域,根據運輸和基礎設施部長、衛生部長和內政部長聯合命令確定的條件。

  • 42. 建議繼續按照與人員運輸工具的衛生和消毒、運輸工具內的程序和規程、運輸工具的程度和職業、規則有關的措施和限制進行公路運輸根據運輸和基礎設施部長、衛生部長聯合命令確定的條件,操作員和乘客人員的行為,以及通知工作人員和乘客,以防止乘客和從事道路運輸的人員受到污染和內政部長。

  • 43. 建議航運應繼續遵守有關客船衛生和消毒、客船內部程序和規程、客船等級和職業、經營者和乘客行為等方面的措施和限制,以及通知工作人員和乘客,以防止乘客和從事航運領域的工作人員受到污染,根據運輸、基礎設施和通信部長、衛生部長和內政部長的聯合命令確定的條件事務。

44. 建議在運輸和基礎設施部長、衛生部長和內政部長聯合命令規定的條件下,繼續進行國內和國際貨物和人員運輸。

  • 45.建議允許在體育/健身領域的封閉空間內與經濟運營商的公眾進行活動,但不得超過空間最大容量的30%,確保面積至少為4平方米對於每個人。 建議僅允許接種過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完成後已過去 10 天的人員參與,即在第 15 天至 180 天期間的人員在確認 SARS-CoV-2 病毒感染後幾天。

46.建議允許經營者與公眾開展室內游泳池管理活動的活動不超過該空間最大容量的30%。 建議僅允許接種過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完成後已過去 10 天的人員參與,即在第 15 天至 180 天期間的人員在確認 SARS-CoV-2 病毒感染後幾天。

  • 47. 建議經濟經營者開展室外游泳池、室外游泳池或健身房/健身活動的活動,按照青年和體育部長和衛生部長的聯合命令進行。

  • 48. 建議允許持牌經濟經營者在賭博領域進行的公共活動最高可達空間最大容量的 30%。 建議僅允許接種過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完成後已過去 10 天的人員參與,即在第 15 天至 180 天期間的人員在確認 SARS-CoV-2 病毒感染後幾天。

  • 49、建議在30-0500時間段內,允許經營遊戲室的經濟經營者的活動不超過該空間最大容量的2100%。 建議僅允許接種過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完成後已過去 10 天的人參與,即在第 15 天至 180 天之間的人在確認 SARS-CoV-2 病毒感染後幾天。

  • 50. 建議在封閉或開放空間內經營兒童遊樂場的經濟經營者的活動應允許不超過該空間最大容量的 30%,且僅限於 0500-2100 時間間隔內。 建議僅允許接種過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完成後已過去 10 天的人參與,即在第 15 天至 180 天之間的人在確認 SARS-CoV-2 病毒感染後幾天。

  • 51. 建議維持從事水療活動的經濟經營者有義務遵守衛生部長命令制定的預防規則。

  • 52. 建議維持在開放系統中從事賭博、個人護理、具有住宿功能的旅遊住宿以及具有開放空間的辦公室工作的經濟經營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秩序》規定的預防規則的義務。經濟、創業和旅遊部長和衛生部長。

  • 53. 建議維持公共機構和當局、經濟經營者和專業人員組織活動的義務,以確保在進入場所時對其工作人員和訪客進行強制性流行病學分流和強制性手部消毒,根據衛生部長和內政部長的聯合命令確定的條件。

  • 54. 建議保留僅在衛生部長命令規定的條件下開展牙科診所和非 COVID 衛生單位一級活動的義務。

  • 55. 建議維持托兒工作的義務,僅在符合教育部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長以及衛生部長的聯合命令確定的條件下進行。

56. 建議經濟經營者開展課外活動的活動應符合預防和限制 SARS-CoV-2 感染傳播的措施。

  • 57. 建議允許在教育單位/機構進行教學和其他特定活動,並為學生和教師組織和進行考試,前提是教育部長和部長聯合命令制定的預防措施得到遵守. 健康。

  • 58. 建議在連續 3 天內出現 2 例 SARS-CoV-7 病例時,在供學生住宿的空間內採取關閉建築物 14 天的措施。 對於無法回家或其他地方的學生/學生,建議由負責的教育單位確保在隔離條件下的住宿,以及支持提供基本需求的必要措施。

  • 59. 建議農業食品市場的活動,包括飛行市場,根據藝術進行定義。 第 7 段(1) 政府決定號。 第 348/2004 號關於在某些公共區域進行市場商品和服務貿易的法令,並隨後進行修改和完善,將根據發展、公共工程和行政部長、農業部長的聯合命令確定的條件進行與農村發展部部長、衛生部長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 60. 建議根據藝術定義集市、集市和跳蚤市場的活動。 第 7 段(1) 政府決定號。 根據發展、公共工程和行政部長、農業和農村發展部長的聯合命令確定的條件,允許在不超過空間最大容量的 348% 的情況下進行後續修訂和完成的第 2004/30 號,衛生部長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長。 建議僅允許接種過 SARS-CoV-2 病毒疫苗且自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完成後已過去 10 天的人參與,即在第 15 天至 180 天之間的人在確認 SARS-CoV-2 病毒感染後幾天。

  • 61. 建議維持至少 50% 的員工在遠程工作或在家工作中組織工作計劃的義務,如果活動的特殊性不允許遠程工作或在家工作,則組織工作計劃和交換進行,嚴格遵守健康保護措施。

  • 62. 建議工作場所的組織按照主管部門頒布的關於防止新型 SARS-CoV-2 冠狀病毒污染的法律規定進行,以確保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考慮到該工作場所員工的疫苗接種程度和該員工的疫苗接種程度,由員工出具的 SARS-CoV-2 病毒疫苗接種證書證明,該證書由自完成完整疫苗接種計劃完成 10 天后的員工提供,並且自檢測呈陽性之日起 180 天內的員工人數,對於已確認 SARS-VOC-2 病毒感染呈陽性的員工,持有並向雇主出示家庭醫生出具的證明。

  • 63. 建議為公共秩序和安全原因接觸除僱員之外的人員、司法、紀律處分、輕罪、行政司法和行政訴訟的參與者、需要醫療服務和社會福利的人員以及疫苗接種中心的人員在中央和地方公共機構、自治機關和公開交易的經濟經營者的場所內,僅接種過 SARS-CoV-2 病毒疫苗並在完成完整疫苗接種後 10 天內接種一劑疫苗時間表,顯示不超過 2 小時的 SARS-CoV-72 病毒感染 RT-PCR 檢測的陰性結果或不超過 2 小時的 SARS 病毒感染 -CoV-48 快速抗原檢測的認證陰性結果,分別在 15 之間的期間確認感染 SARS-CoV-180 病毒後的第 2 天和第 XNUMX 天。

  • 64. 建議作為第 63 點規定的例外,允許為行使第 3 條規定的活動聘請律師。 第 51 號法律1995/XNUMX 法律專業的組織和行使,重新發布,隨後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65. 建議第 63 點規定的措施也適用於在至少有 50 人同時工作的私人辦公樓中經營的經濟運營商。

  • 66. 建議公共機構和經濟經營者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在緊急情況下(例如簽發死亡證明、出生證明等)以及未證明接種疫苗、檢測或通過在在線環境、開放空間、直接位於建築物外的櫃檯或任何其他確保遵守防止 SARS-CoV-2 傳播的措施的條件下組織活動來治愈 SARS-CoV-2 病毒感染 XNUMX。

  • 67. 建議應允許未顯示 SARS-CoV-2 病毒感染的疫苗接種、檢測或治癒的人進入禮拜場所、宗教服務場所,包括集體禮拜和祈禱,以及禮拜場所。哪些食品和酒精或非酒精飲料在購物中心、集市、集市和跳蚤市場外銷售,佩戴防護口罩並遵守健康保護規定。

  • 68. 14 天累計發病率是指在此之前的第 14 天至第 17 天之間,在 3 天內計算的病例的累計發病率,參考代表有住所人數的數字或居住在參考地點,由內政部人事記錄和數據庫管理局在一周的第一個工作日通過縣領土結構向布加勒斯特縣/市委員會通報緊急情況, 16,00:XNUMX。 人員登記局和數據庫管理局通過縣領土結構傳達的數字在提供一組新的更新數據之前的整個時間段內用作參考,同時也傳送給特殊電信服務。

  • 69. 建議根據布加勒斯特縣委員會/市政府的決定,在 14 天內確定是否符合病例累積發病率限制,以實施本決定中規定的措施。根據布加勒斯特市縣公共衛生局分別提出的分析,針對緊急情況,這些措施的有效期為 48 天,並將在結束時重新評估。

  • 70. 建議縣和布加勒斯特公共衛生局根據第 14 點的規定,每天計算每 68 天的病例累計發病率,並提交給主管部門。縣委員會/布加勒斯特市的緊急情況,分析導致自發現達到本決定中規定的限制之日起最多 24 小時。

  • 71. 建議每天根據新確診人員的測試結果,在“電暈形式”應用程序中管理,特殊電信服務在 10:00 自動出現在“alerte.ms. ro”平台率計算的結果。發病率根據第 68 點中的公式。

  • 72. 建議根據政府緊急法令第 2 號的規定,通過歐盟關於 COVID-19 的數字證書進行 SARS-CoV-68 病毒感染的疫苗接種、檢測或治癒的認證。 第 2021/19 號關於採取措施實施歐洲框架以頒發、驗證和接受歐盟關於 COVID 的數字證書,以促進 COVID-19 大流行期間的自由流動,並隨後進行修訂和完成或在這種情況下來自其當局未頒發歐盟 COVID-2 數字證書或與這些證書兼容的文件的國家的自然人,SARS-CoV-XNUMX 病毒感染的證明。

  • 73. 建議維持根據本指令運營的經濟運營商/運營商的義務,即使用“Check DCC”移動應用程序的“內部規則驗證”部分掃描歐盟數字證書上的 QR 碼以獲取 COVID-19證明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隱瞞經核實的證明或證明 SARS-CoV-2 病毒感染的疫苗接種、檢測或治癒的紙質或電子文件中的任何數據或信息。

  • 74. 年滿 12 周歲且由年滿 18 周歲且已接種 SARS-CoV-2 病毒疫苗的人陪同的人員,建議免除本決定規定的措施。自完成完整的疫苗接種計劃後已過去 10 天,即在確認 SARS-CoV-15 病毒感染後的第 180 天至第 2 天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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