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行李中的液體、氣溶膠和凝膠的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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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條例(歐盟)編號246 年 2013 月 19 日委員會第 2013/185 號修訂條例 (EU) no. 2010/XNUMX 關於歐盟機場液體、氣溶膠和凝膠的安全控制。

新要求不會顯著改變適用於手提行李中攜帶的液體、氣溶膠和凝膠的運輸規則。 將數量限制保持在每個容器 100 毫升(最多 1 升),以及在飛行期間運輸藥品、特殊飲食食品和必要兒童。

自 31 年 2014 月 XNUMX 日起,允許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的液體必須在出發和/或中轉機場使用液體分析設備進行檢查。

在進行檢查時,安檢人員可以要求旅客提供產品的真偽證明或裝有液體的容器的開封證明,並可以拒絕運輸。

唯一可以在手提行李中不受限制地繼續攜帶的液體、氣霧劑和凝膠是那些裝在不超過 100 毫升的單獨容器中並放置在透明、可重新密封的塑料袋中的液體、氣霧劑和凝膠,其體積不得超過 1升。

所有此類產品必須從手提行李中取出,並在安檢時單獨出示。

布加勒斯特機場國家公司 為負責進行安全檢查的結構提供特殊的流體控制設備。 這些將被放置在專用過濾器上,乘客將能夠在標牌或機場工作人員的幫助下識別這些過濾器。

在此之前,不屬於上述類別的其他液體、凝膠和氣霧劑只能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從國外購買的液體的運輸

從歐盟以外的國家或飛機上購買液體的中轉乘客將能夠將這些液體攜帶到歐盟的任何連接機場。

液體運輸將逐步放開

分析液體、氣溶膠和凝膠的新方法旨在逐步取消對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的限制,這一決定將由歐盟委員會層面的監管機構做出。

液體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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