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呼籲審查歐盟航空乘客對取消或延誤航班的賠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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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歐盟國家的乘客是 有資格要求賠償 航空公司因航空公司的過錯而非不可抗力而取消或延誤的航班。

在正常模式下,如果航班在目的地延誤超過三個小時, 乘客有資格獲得 250 至 600 歐元,取決於出發機場和到達機場之間的距離,儘管航空公司認為這樣的數量太高了。

據 schengenvisainfo.com 引用的 Travel Tomorrow 報導,根據 Politico 之前的一份報告,最近接任歐洲理事會主席國的捷克共和國暗示,這個問題是要討論的話題之一。

此外,報告稱,賠償權已經實施了 20 多年,而航空公司與他們的爭論又持續了 20 年。

在這方面,航空運輸協會(IATA)發布的一份報告顯示,2020 年 2020 月至 9,2 年 XNUMX 月期間未使用機票的退款總額在歐盟以及英國聯合.

近期,大量航空公司被迫取消或延誤航班,主要原因是勞動力嚴重短缺以及罷工,乘客有資格要求賠償。 然而,航空公司表示,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審查規則,並補充說主要抱怨之一是賠償太高。

 “…… 如果您支付 50 歐元的機票並且航班被取消或延誤,那麼您將獲得 250 歐元的退款。 這是不正確的。 這沒有道理!”, 強調了歐洲航空公司 (A4E) 的首席執行官 Thomas Reynaert。 此外,航空公司表示,延誤對旅客沒有太大影響,或者至少不足以保證賠償。

同時,BEUC 的法律顧問史蒂文·伯傑表示: “如果你花 30 歐元從立陶宛飛往葡萄牙,並且在兩次航班之間被困在那裡兩天,那麼只獲得幾歐元的補償是否公平? 我們需要保持賠償水平並加強執法”.

在這方面,競爭和市場管理局 (CMA) 和民航局 (CAA) 已要求航空公司在航班取消時更好地對待旅客。

同時,旅客維權組織指出,上庭的案件數量增加主要是由於航空公司拒絕支付費用,並補充說規則需要更好地執行,而不是減少。

你覺得呢? 航空旅客權利 他們需要修改還是像現在一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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